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商丘万象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总经理。被告刘波,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刘永青,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万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波、刘永青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3元减半收取34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红生
审 判 员 王凤伟
人民陪审员 朱永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