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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刑终字第00502号

秦某某挪用资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挪用资金
当事人
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50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69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责令被告人秦某某退赔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八万零二百元。原审被告人秦某某不服,以其在贷款期间,曾用工资还过贷款,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刑初字第006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从 前

审判员 王晓红

审判员 祁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峰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