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0执1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谢鑫,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谢鑫支付物业服务费、滞纳金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合计人民币20191.3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执行线索提供,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文汇
审判员 胡伟东
审判员 顾文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