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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7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滕树海、周洁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滕树海,周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77号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滕刚,男,局长。被执行人滕树海,男。被执行人周洁,女。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4)X6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裁定准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滕树海、周洁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麻阳苗族自治县征决(2014)X6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 键执 行 员  郑卫华执 行 员  路 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黄美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