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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02民初704号

朱启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02民初704号原朱某秀,女,1970年6月6日出,汉族,云南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居民,昭阳区号。被陈某奎,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朱某秀诉被陈某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朱某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朱某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