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02民初704号原朱某秀,女,1970年6月6日出,汉族,云南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居民,昭阳区号。被陈某奎,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朱某秀诉被陈某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朱某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朱某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