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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286号

杨照刚申请执行周正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照刚,周正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286号申请执行人杨照刚,住元谋县。被执行人周正宁,住元谋县。本院在执行杨照刚申请执行周正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元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52381.5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周正宁履行1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28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杨映华

审判员  赵和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