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平。
上诉人孙玉生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5)辉民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玉生于2016年4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玉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玉生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孙玉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峰
审判员 周云贺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