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567号原告苏照梅。被告陈绍军。被告高邮市兆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秦邮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荣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号。法定代表人高继荣,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苏照梅与被告陈绍军、高邮市兆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照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照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照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照梅负担。
审判员 沈安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葛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