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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505号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505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国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