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505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国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