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70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李国伟。被告李春甲。被告李国征。被告李国。本院在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伟、李春甲、李国征、李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红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