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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1320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与仇友义、李宪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0-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仇友义;李宪龙;李根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403民初1320号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 负责人郭磊,行长。 机构代码证:16456434—7。 住所地:薛城区。

被告:仇友义,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告:李宪龙,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被告:李根龙,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诉被告仇友义、李宪龙、李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