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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1700~1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5)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明江;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东门商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303执1700~1702号陈明江申请执行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东门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13、2467、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683.1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13、2467、3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交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13、2467、3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