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584号原告任某某,女,现住望奎县。被告杨某某,男,现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亲友劝说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艾 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