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新世界房介所,住所地:浦江县中山北路金狮湖入口处*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顺来,男,1954年8月7日出生,住浦江县浦阳街道大北门路***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浦江县月泉东路**号。
负责人:张必成,主任。
上诉人浦江县新世界房介所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浦江县新世界房介所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县新世界房介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叶金龙
代理
审判员 骆 观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