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民终286号

金跃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跃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终2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金跃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学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郝为,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上诉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上诉人金跃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缴上诉费通知书,但其逾期未按照通知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金跃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秀   华

代理

审判员 吕   庆   华

代理

审判员 孙立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   茂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