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君。被执行人杜殿昌。本院在执行李彦君与杜殿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仲良 关注公众号“”
李彦君与杜殿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君。被执行人杜殿昌。本院在执行李彦君与杜殿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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