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1民初2784号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784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商福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