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谷思阳。
被告:山东澳星工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立艺。
被告:翟志军。
被告:祝立艺。
被告:张瑞。
被告: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少文,总经理。
被告:田少文。被告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田少文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扈长青,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凤家,经理。
被告:汪凤家。被告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汪凤家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攀,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思阳与被告山东澳星工矿有限公司、翟志军、祝立艺、张瑞、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田少文、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汪凤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名下的部分资产。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被告名下的资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山东澳星工矿有限公司、翟志军、祝立艺、张瑞、山东育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田少文、山东德福食品有限公司、汪凤家名下的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孔剑勋
代理
审判员 董 浩
代理
审判员 李汉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