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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9号之一

黄红官、吴文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黄红官;吴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03执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文英,女,1981年3月13日出生,侗族,现住南宁市仙葫开发区。 被执行人黄红官,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仙葫开发区。 吴文英申请执行黄红官离婚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红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47475.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