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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执保8号

唐文学申请执行刘永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文学,刘永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保8号申请执行人唐文学,住云南省宜良县。被执行人刘永能,住云南省元谋县。本院在执行唐文学申请执行刘永能民间借贷纠纷(2016)云2328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文学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刘永能经营的元谋县平田友联采石厂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予以冻结。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云2328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大荣

审判员  杨映华

审判员  赵和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云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