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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349号

陈继祖、钮月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陈继祖;钮月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行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祖,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钮月华,女,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系陈继祖之妻。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英飞,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台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区长。 陈继祖、钮月华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复议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浙杭行初字第276号行政判决。陈继祖、钮月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继祖、钮月华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就征收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继祖、钮月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继祖、钮月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继祖、钮月华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惠 忆

审 判 员  唐维琳

代理

审判员  蔡成杯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一菁 ?PAGE? ?PAGE?-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