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926号原告刘树坤。委托代理人岳彩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慧芹,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世阳。被告菏泽市开发区丰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与南京路交汇处东侧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负责人王保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令根,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坤与被告赵世阳、菏泽市开发区丰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刘树坤承担。
审 判 长 路 坦
审 判 员 吴丽霞
人民陪审员 沈庆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