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112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纪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与被告纪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胜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在抚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婚生女纪晨的抚养权归被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女儿纪晨随原告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纪晨随原告陈某生活。
二、被告纪某从2016年5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婚生女纪晨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胜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