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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2390号

于培亮与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培亮;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390号申请执行人于培亮,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树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于培亮与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已被我院司法拘留,名下机器设备由法院评估拍卖,厂房系租赁且已被房东收回,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奉劳办字第254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飞宏

审判员  王飞宏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