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978号原告杜水根,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闵海根,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黄武明,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杜水根、闵海根诉被告黄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水根、闵海根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水根、闵海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水根、闵海根承担。
审判员 何金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尧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