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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民初978号

杜水根与闵海根、黄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水根;闵海根;黄武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978号原告杜水根,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闵海根,男,195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黄武明,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杜水根、闵海根诉被告黄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水根、闵海根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水根、闵海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水根、闵海根承担。

审判员  何金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尧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