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崔振锋,男,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执行人赵刚,地址龙沙区。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崔振锋申请赵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1293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赵刚应支付申请人崔振锋案款3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35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黑0202执2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