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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315号

林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315号

原告:林某。

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敏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