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1民初1357号

常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常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357号

原告:常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