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357号
原告:常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 壮
常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357号
原告:常某。
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志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苗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