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30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被告李天福。被告刘桂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天福、刘桂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余红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