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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陈民初字第704号

关凤臣与张爱华等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凤臣,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张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陈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关凤臣,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利,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康乐佳园2号楼2442号。法定代表人小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鹏,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镇金明国际小区6号楼1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玉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爱华,男,3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凤臣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富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张爱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凤臣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凤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关凤臣负担。

审判员 玲 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宝音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