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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00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宋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宋佳

裁判文书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0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矿工路中段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60355W。被告宋佳,女,1986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诉被告宋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未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烈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东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