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463号
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838号。
法定代表人:陆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素珍。
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素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怡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怡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