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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636号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杜合的、张龙海、赵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合的,张龙海,赵保良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36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1969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杜合的,男,1952年3月17日。被告张龙海,男,1952年11月日出生。被告赵保良,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合的、张龙海、赵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康雪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