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658号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山水名都小区A1号楼。法定代表人倪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祥,该公司员工。被告施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志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长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