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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039号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佃波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苏佃波,闫华,苏佃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03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苏佃波。被告闫华。被告苏佃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佃波、闫华、苏佃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佃波、闫华、苏佃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苏佃波、闫华、苏佃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