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039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苏佃波。被告闫华。被告苏佃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苏佃波、闫华、苏佃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佃波、闫华、苏佃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苏佃波、闫华、苏佃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