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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执57号

周巧梅诉宋昭印、刘万昌 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巧梅,宋昭印,刘万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周巧梅,女,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宋昭印,地址龙沙区。被执行人刘万昌,地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周巧梅申请宋昭印、刘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34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宋昭印刘万昌应支付申请人周巧梅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宋昭印刘万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黑0202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