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中山北路金狮湖入口处**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月泉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必成,系主任。
上诉人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为与被上诉人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县金钥匙房地产中介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红彦
审 判 员 周楚臣
审 判 员 杜月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