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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执937号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严志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严志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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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吴志梅,局长。被执行人严志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经营地点海安县。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严志权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海卫食罚字(2014)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9月25日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428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6年3月16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严志权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严志权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志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