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451号原告李龙凤,女,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程珍,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程强,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渠川、冯军(特别授权),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彬,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济宁红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阳光花园小区22号楼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孙红,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雷(特别授权),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凤、程珍、程强与被告王彬、济宁红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凤、程珍、程强与被告王彬、济宁红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彬、济宁红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凤、程珍、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凤、程珍、程强撤回对被告王彬、济宁红明工矿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刘智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燕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