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3民初120号原告孙德生,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建三江。法定代表人关长龙,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生与被告黑龙江省三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生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德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少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