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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08号

李广有、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广有;陈小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有,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申请执行人李广有与被执行人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小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55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67元,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55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6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陈 娟

审判员 :曾志峰

审判员 : 刘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张 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