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620号原告曾召恩。委托代理人董军超、时英善,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特乙甲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710022280205481-1),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天世纪城2号。法定代表人汪传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周晓丽,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召恩诉被告威海特乙甲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召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召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曾召恩承担。
审判员 李迎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