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9023民初489号 原告吕丙玉,女,汉族,1954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永发镇江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刘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昶龙,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丙玉诉被告海南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丙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丙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吕丙玉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 航
人民陪审员 王 鸿
人民陪审员 王大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福
书 记 员 周 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