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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614号

万青合与万毛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青合,万毛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万青合,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万毛德,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青合与被执行人万毛德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0839.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耿学辉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