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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889号

杨洪申与方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洪申,方玉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889号原告杨洪申,个体户。被告方玉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申诉被告方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申以已与被告方玉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洪申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