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889号原告杨洪申,个体户。被告方玉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申诉被告方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申以已与被告方玉杰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洪申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