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592号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责令上海宾赞木业有限公司位于青浦区青赵路XXX号XXX栋XXX号木楼梯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履行方式和期限:于2015年6月26日起履行停止生产的决定;于2015年7月8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届期,上海宾赞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宾赞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10日之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宾赞木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永高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