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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1592号

张卫明与上海瑞新橡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1592号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责令上海宾赞木业有限公司位于青浦区青赵路XXX号XXX栋XXX号木楼梯加工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履行方式和期限:于2015年6月26日起履行停止生产的决定;于2015年7月8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届期,上海宾赞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3依法裁定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宾赞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3月10日之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宾赞木业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永高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