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被执行人曹某,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勤奇
审判员 陈学义
审判员 谢俊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