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72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