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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72号

姜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72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