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民终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双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法定代表人李忠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毅平,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作超,男,1967年12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楚雄市。委托代理人周富,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双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作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5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3元,退还上诉人云南双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文娟
审判员 杨光文
审判员 李佳岭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文起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