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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935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磊、范自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磊;范自浩;王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935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峰,系该公司不良资产中心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磊,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被告范自浩,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王胜利,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巨野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野农商行”)诉被告杨磊、范自浩、王胜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告送达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黄连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可可注意事项:送达裁定书时应一并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等法律文书。 来自